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辽14破申5号
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股东为九家厂办大集体企业,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所有股东均进入关闭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于2019年12月31日停产停业,且有多份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为121.94%,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具有案件管辖权。申请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适格破产清算主体,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02年11月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岛里132号。2020年12月22日该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6月30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众环专字(2020)024863号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申请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计为85,831,089.99元,负债合计为104,666,180.57元,所有者权益为-18,835,090.58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85,831,089.99元,资产负债率为121.94%。
受理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红梅 审判员  孟凡斌 审判员  周 萍
法官助理刘国辉 书记员张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