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以西鹏基时代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B588。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岛里**。
法定代表人:杨正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12037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140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