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蕾,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招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马冬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迪,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文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清,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北控京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卫洪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宇,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徐桂清、北京北控京闽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付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玉珠
书记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