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320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春,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3门。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

负责人:高宁波,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杜娟,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冬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2020年1月8日所签订的畜禽养殖场(户)清退非住宅地上物及附属物腾退补偿协议中的拆除义务及给付完毕房屋重置成新价222 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关闭了原告养鸡场并在2020年1月8日签了关闭协议及腾退补偿协议。因为原告在2019年9月起诉被告关闭原告养鸡场不给补偿一案件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去被告处调解,被告承诺同意给付补偿款,但要签订协议,伍晓春不同意签,当天中午伍晓春的起诉材料被告放火烧掉住房也被烧坏,没办法原告与伍晓春在2020年1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关闭协议及腾退补偿协议,被告在2020年2月底将补偿款转账给了原告,原告也履行了该协议中的各项义务,但被告不去拆除协议中原告沙峪村的房屋。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又向被告写了拆迁补偿申请,可被告收到申请后,给原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送达给伍晓春,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履行完毕该协议,因为该协议中的第一款第一项的“甲方因渤海镇养殖场(户)清退非住宅腾退工作要求,需要拆除乙方在腾退范围内位于渤海镇政府沙峪村的地上物及附属物”的规定,被告有拆除义务,因为该协议乙方原告已经履行完各项义务,被告只履行了该协议中第二款中第一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单上是222 894元,可被告只付了9310元,还欠130 584元未给付。但该协议中的第六款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不同意协商,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判决被告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及给付完毕房屋重置成新价222 894元欠的部分130 5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伍晓春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所签订的怀柔区渤海镇畜禽养殖场(户)清退非住宅地上物及附属物腾退补偿协议,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的起诉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