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3705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兼***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负责人:于海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杜娟,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马冬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