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2475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
负责人:于海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杜娟,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冬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苏小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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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