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16行初58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536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臣,镇长。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主任。
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姘,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市六合拆迁有限公司要求判决二被告不依法履行完毕整治村居环境义务违法及第三人拆除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拉走的财物返还给原告,无法返还折价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董爱军
审 判 员 臧振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谭 畅
书 记 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