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荣信铜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天地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1106号
原告:江西荣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余干县(黄金埠)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7MA38K1U53J。
法定代表人:李伟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武汉新天地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
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柘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84MA48BH6B6B。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武昌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748310623Q。
法定代表人:肖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武汉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
汉市汉阳区星火路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01055655728159。
法定代表人:吴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荣信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天地电工科技
有限公司、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荣信铜业有限
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
票款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及利息(以185万元为基数,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四被告
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用2.8万元。3、
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有
业务往来,被告一在原告处购买了铜产品。2021年5月被告
一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用于偿还相关货款的债务。该
汇票的出票人为被告四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汇票出票时间
2021年2月8日,到期时间2021年12月30日。
该汇票经被告三、被告二,被告一连续转让至原告手中,
原告也将该汇票转让给后手,前述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
款后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现有部分后手起诉原告,要求连带追偿。原告认为,根据
《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四被告行使票据追
索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向四位前手
行使追索权,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系票据纠纷,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
所地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江**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