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764号
原告: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1694087Q。
法定代表人:郭雨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康、高超,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48310623Q。
法定代表人:肖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西安金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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