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311号
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大集街世茂龙湾5期SY8栋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登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郑燕芳,湖北瀛楚(**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3-2号。
法定代表人:肖海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星火路1号-3。
法定代表人:吴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鸿浩上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8号9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谭郑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浩上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