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8793号 原告:陕西恒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长兴园湖曲小区11号楼123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恒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陕西恒睿公司)与被告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武汉三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陕西恒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武汉三重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700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48435.6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越野车生产基地迁建EPC项目”发包单位,2018年9月与原告签订《屋墙面板加工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了施工范围和付款方式,原告于2018年11月完成合同内全部内容,原被告双方2019年1月18日签字确认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666358元,截止2022年3月12日除被告累计支付596263元外,剩余70095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三重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恒睿公司在立案时坚持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按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但其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屋墙面板加工安装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屋墙面板加工安装合同》载明“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泾渭工业园陕汽大道1号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属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陕西恒睿公司主张按协议管辖确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武汉三重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三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