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博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兴刚。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宝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博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博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审判长 苟东辉
审判员 苏 航
审判员 刘鹏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丛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