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2执1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古县飞龙腾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0000元,执行费870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2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