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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7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行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望江路101号MAX创新科技产业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男。 原审第三人:赛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北富源工业园6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新疆***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行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赛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行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行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行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麻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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