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海耘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8144705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耘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路722号4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272883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龄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3361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耘钢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向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通知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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