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22民初1680号
原告:**,人,住宁夏**市,联系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宁夏***人,住宁夏**市,联系电话:150XX****XX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