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1016号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四年六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