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1016号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四年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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