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荣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3民初6818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荣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荣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