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5民初268号
原告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价值2278460元的部分。申请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84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宸赫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  许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