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524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村委会西485米。
法定代表人:任传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贺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录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勇,总经理。
被告: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书,董事长。
关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录易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冀承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