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04号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2686180P。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在阳谷县××、阳谷县××楼街道××市场的房屋及土地拆迁所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保全金额3612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在阳谷县××、阳谷县××楼街道××市场的房屋及土地拆迁所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保全金额36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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