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34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 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9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3415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