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587号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UXX8C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