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5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UXX8C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