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5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UXX8C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