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诉前调15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