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512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99691588D,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苇子园村西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P9WQ15Y,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华鲁街1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政府南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