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026号 原告:***,女,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