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026号
原告:***,女,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