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177号
申请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666104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国晟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Q968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国晟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账户:聊城国晟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申请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9月11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国晟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账户:聊城国晟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