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刘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02民初350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聊城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聊城市1号楼1单元2楼东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某乙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以下简称某某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寓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寓偿还借款本金7488714.7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7488714.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寓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7日,原告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寓、***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因被告某某公寓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下简称日照分行)900万元贷款到期,无法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寓借款7488714.7元,借款期限30天(即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满30日支付一次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支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某公寓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资产处置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被告***为被告某某公寓就本合同约定之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向原告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借款7488714.7元支付给了日照分行,出借款项来源于原告聊某乙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因在被告某某公寓向日照分行的金融借款中,原告系担保人,因被告某某公寓逾期未偿还借款可能出现征信问题进而影响原告其他贷款业务,无奈出借款项,被告某某公寓、***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至今,被告某某公寓未按约定偿还任何借款本息,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某某公寓辩称,原告出借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代偿的金额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原告拉走了某某公寓的红木家具若干,接近40车左右,价值2000余万元,家具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物品,家具拉走后,原告才向被告出借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因无法处置质押财产而无力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寓、***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与日照分行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8年日银聊城高保字第1225003号,为被告某某公寓提供担保。2023年6月21日,被告某某公寓在日照分行的900万元贷款到期,无法足额偿还。根据银行信用管理制度规定“一个月内未还形成关注,两个月内未还形成不良”,现900万元未足额偿还贷款已形成关注,即将形成不良的信用等级,不良记录一旦形成将无法消除,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信用损失,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融资。故原告迫于无奈,借款给被告某某公寓。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内容:被告某某公寓向原告借款7488714.7元,借款期限30天(即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满30日支付一次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支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某公寓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资产处置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被告某某公寓将其所有的红木及家具(详见质押清单)质押给原告,并交由原告代为保管,如所质押的红木及家具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公寓、***另行支付。被告***为被告某某公寓就本合同约定之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向原告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备注:上述借款本息付清后,所质押的红木及家具如数退还,运费由被告某某公寓、***承担。现上述家具存放于原告公司仓库。原告称,案涉家具并非质押,仅由原告代为保管,待被告某某公寓偿还完毕后将家具返还给被告某某公寓,双方并无质押合意,也未约定质押的金额、范围。 同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借款7488714.7元支付给了日照分行。被告某某公寓、***向原告聊某乙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聊某乙公司款7488714.7元,用于偿还日照分行贷款及利息,该借款由聊某乙公司直接支付给日照银行。 次日,日照分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载明:借款人某某公寓在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8000万元,由聊某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8000万元,担保余额1900万元,贷款合同号:2019年日照聊城固借字第0308001号,现借款人某某公寓已结清2023年7月31日征信记录中逾期贷款本金900万元,该笔业务在我行为正常。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2024)鲁1502民初3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某某公寓、***名下银行存款8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因此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725元,另支出律师费1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担保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条、银行落地处理交易单、贷款结清证明、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担保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原告聊某乙公司作为被告某某公寓在日照分行贷款的担保人,对被告某某公寓的逾期付款行为负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保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条、银行落地处理交易单、贷款结清证明、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原告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寓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借贷金额为7488714.7元,借款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及时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逾期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即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被告某某公寓至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某某公寓偿还借款本金7488714.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寓偿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488714.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被告标准计付),不超过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相应约定,本院亦应予支持。原告因诉讼支出律师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725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寓应予支付。 案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寓将其所有的红木及家具(详见质押清单)质押给原告,并交由原告代为保管,如所质押的红木及家具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公寓、***另行支付。现案涉家具已交付原告并存放在原告处由原告保管,质权已经设立,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结合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债务人自己同时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某公寓追偿。原告述称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意,仅系代为保管的关系,该解释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88714.7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488714.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二、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保全保险费10725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质押清单附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清偿,被告***对该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1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5元,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负担34006元;保全申请费10725元,由被告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质押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详单所在页数 备注 小顶箱柜 个 38 详见第1页 顶箱柜 个 33 详见第2页 掉角1个 顶箱柜(金丝楠木) 个 4 详见第3页 腿坏1个 厚面方桌(八仙桌) 个 1 详见第3页 顶箱柜(缅花梨) 个 4 详见第3页 顶箱柜上橱(缅花梨) 个 4 详见第3页 锁鼻坏1个 条案 个 1 详见第3页 茶台椅 把 4 详见第3页 花几 个 2 详见第3页 边几(不含玻璃) 个 1 详见第3页 雕刻老板台 套 1 详见第3页 罗汉床 个 1 详见第3页 单人雕刻沙发 个 5 详见第3页 茶台 个 1 详见第3页 角几(不含玻璃) 个 4 详见第3页 长条雕刻沙发 个 1 详见第3页 茶几 个 1 详见第3页 写字桌(150*80) 个 16 详见第4页 橱子 个 6 详见第6页 椅子 把 18 详见第6页 桌子 个 12 详见第6-7页 床 张 9 详见第7页 香樟木(圆木) 根 238 详见第8-10页 缅甸花梨木(圆木) 根 5 详见第11页 巴西花梨板 块 9 详见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