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北软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北软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0102民初3753号
原告:江西北软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1408室(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7378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昌大学,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491015556。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校科学技术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吁霁,系该校化学学院教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9月1日,原告江西北软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大学签订《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真空搅拌机等教学设备,双方就型号规格、单价及数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保修两年,在保修期内原告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后,原告将适当收取服务工本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95%货款2896550元,剩余5%货款15245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7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3049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5.9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大学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北软科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9000元。
二、双方纠纷至此全部了结。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70元,调解减半,由原告承担16785元,退回原告167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熊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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