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

**电、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电,男,1963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联系。

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中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13560,

法定代表人:凌林,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波,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

关于请执行人**电与被执行人黄波、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劳务费62285元,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对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申请执行费834元,上述款项共计631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经协商于2021年7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22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吉诚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黄承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