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32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677541296,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590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有效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在本院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322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