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富菱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州华电电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爱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富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盛庄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华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党宝林,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富菱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州华电电缆有限公司、党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商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宁建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