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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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中冶东方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53039B。
法定代表人:于港。
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金竹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68035473R。
法定代表人:干华良。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特136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合同款项196000元及从2020年6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从2021年6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9000元为基数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28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干华良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干华良的去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未履行标的500多万元。截至2022年4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正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孙立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