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6353号
原告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3元,由原告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宇鑫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