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财保57号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3187711.48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3187711.48元。2022年10月9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87711.4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青
书 记 员 邓朦
附财产线索:
户名: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汉口银行保安街支行
账号: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