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3008号 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4楼27号。 法定代表人:李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6.5元,由原告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