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688号之二 原告:***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咸宁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三元路1号(亿丰农商贸易批发大市场)19栋1层1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