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光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偃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光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现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光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速通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8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太平洋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光速通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45583.4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提交有***的户口本、***和**的结婚证、购房签约及房屋所有权证,请求二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及女儿的生活补助费。根据***的伤势,鉴定了三个十级伤残,要求15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父亲已经60岁,一审判决不支持生活补助费不当。
太平洋财险辩称:1.一审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伊川县白沙县焦王村5组农民,其夫**系陕西省三原县***农民。虽然***提交有***的购房契约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和**已经成家另过,不能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更不能证明***购买有商品房,在城镇居住。因此***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费用的条件。一般法院掌握的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以下,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实际已经超出其他大部分十级伤残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父亲***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年满60周岁,一审法院对其生活补助费不予支持完全符合规定。2.**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由于**的重大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辩称:房子是**父亲的,但是**一直在小区居住。
***答辩意见同太平洋财险答辩意见。
光速通信未到庭及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光速通信、太平洋财险、**、***赔偿其误工费、鉴定及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5583.4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6日10时30分,**驾驶豫C×××××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载***)由东向西行驶,与头***停放于310国道738公里+315米处利君物流门口的***驾驶的豫C×××××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受伤、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瀍河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受伤后被送往洛阳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转入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1天,期间陪护2人。***住院的前期各项损失已经一审法院(2017)豫03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即:1.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542.37元;2.太平洋财险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302.90元;3.***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706.76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偃师市148法律服务所委托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洛信谊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多发横突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骨盆骨折术后评定为10级伤残;双下肢不等长评定为10级伤残。***和***夫妻关系,**受雇于***从事快递工作,事故发生时**处于工作中。**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光速通信,该公司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保额为5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从2015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7日24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父亲***,1957年8月24日生,农村居民;***母亲常琴格,1955年12月29日生,农村居民;***兄妹3人;***女儿***,2013年11月2日生。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关于本案主次责任赔偿比例的划分,应以(2017)豫0381民初105号和(2017)豫03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7:3予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由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在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的损失:1.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的误工费已经(2017)豫03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确认,从2016年9月28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2017年3月16日共计170天,按2016年农林牧渔业34941元/年标准进行计算,即34941元/年÷365天×170天=16273.89元;2.残疾赔偿金:***主张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伤情构成3个10级伤残,即11696.74元/年×20年×12%=28072.18元;3.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女儿8586.59元/年×15年×12%÷2人=7727.93元;***母亲8586.59元/年×18年×12%÷3人=6182.34元;***父亲在***定残之日不满60周岁,故该项费用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13910.27元;5.鉴定费、检查费:1840元;以上共计70096.34元,对***主张过高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8256.34元,不超出限额,由太平洋财险在该项下赔偿;鉴定费、检查费1840元,由光速通信承担30%、***承担70%,分别赔偿***552元、1288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256.34元;二、光速通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鉴定费、检查费552元;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鉴定费、检查费1288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承担660元,光速通信承担185元,***承担432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致伤,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责任判令太平洋财险和光速通信、***赔偿***的部分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认为赔偿标准认定有误,因其系农村户口,依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理由不足,本院对一审该认定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依据其损伤情况酌定为10000元,已充分考虑到其三个十级伤残的事实,该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其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