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县。
被执行人: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董事长。
**与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徐民二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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