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4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澄湖西路金鑫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叶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审被告:马文秀,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文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俊生

审 判 员 钱一军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吴茂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