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36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园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78041292Y。
法定代表人:余福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年,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李长森,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灌云县。
第三人: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91977853J。
法定代表人:唐尧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李长森,第三人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李长森,第三人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113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战传福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