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443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煊宇,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静,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78041292Y,住所地灌云县,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余福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91977853J,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尧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朱如洲,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李长森,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灌云县。<,住灌云县
第三人: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双拥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浙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坤和公司)、朱如洲、李长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723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民终56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9)苏0723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通知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厦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苏浙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如洲、李长森、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孙东方
人民陪审员  赵传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