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射***医院与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8号之一
原告:射***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义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射***医院与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射***医院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医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143元,合计2168元,由原告射***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春
人民陪审员  许仕彬
人民陪审员  刘爱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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