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泰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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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9575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秦皇岛市泰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泰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