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951号之二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593X8。
法定代表人:郭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出口加工区4号标准厂房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92451T。
法定代表人:江长涛。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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