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652号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涛,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硕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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