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593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西街村191号(***派出所向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27691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3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41243.78元;二、案件受理费17165元,由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83元,由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82元(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直接向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因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4月11日、2023年6月1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J××**汽车一辆,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章丘市××路××医科院以西(证号:章国用(2012)第2××9号)、山东科学院中试基地以西、力诺集团以东、围子山以南、经十东路以北(证号:历城国用(2015)第0500082号)不动产,上述两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阳县××镇开发区(证号:济阳国用(2014)第075号),该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上述三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或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6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未执行到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