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建堤。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八百五十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