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庞彦民,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3号万达购物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所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鉴定费15901元及案件受理费1943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35769元(其中缴纳执行费43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3533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顺冬